孕期保健科:0374-211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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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二病区:0374-336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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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0374-3363708
出生证明办理室:0374-3122135
预约四维彩超:0374-3363136
民生产筛室:0374-3173566
急诊科:0374-3322927
综合服务台:0374-2117878
医保政策咨询:0374-3362161
冬季工作时间
上午: 8:00-12:00
午间门诊
12:00-14:30
下午: 14:30-17:30
投诉电话:
0374-3364969(工作时间)
13298230768(非工作时间)
市卫健委投诉电话:0374-6066289
一、办理时间
1、首次签发: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逾期及补办出生证明:每周四下午14:00-16:30
二、办理地点
东行政楼二楼出生证明办理室
三、需准备证件
1、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国人护照)
2、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三个月内出具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3、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四、注意事项
1、母亲有效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2、出生医学证明一般需在出院前办理,最迟30日之内。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者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办理。
3、出生证明需母亲亲自办理,如母亲不能亲自办理者需填写新生儿母亲签字并按压指纹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在出生证明办理处领取)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确定宝宝名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所有信息终生不能更改。
5、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
6、未提交结婚证或3个月内未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随母姓;如超出三个月提交亲子鉴定者,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